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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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辛○○
甲○○丙○○己○○乙○○戊○○庚○○○兼右七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街○段一七0之二號三樓被告癸○○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
壬○○住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