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北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永智 送達代收人 連阿長 律師被告和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坤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即以其異議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零玖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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