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丙○○間返還價金事件,有應予補正原因,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貳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