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玖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