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智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有應予補正原因,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叁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壹萬叁仟壹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
(二)起訴狀事實及理由。
(三)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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