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理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前開起訴遺棄事實與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0五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中之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認定事實,有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