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九十七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零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B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