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權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權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此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惟該數罪前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並已全部執行完畢時,因受刑人已受恤刑之利益,且已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李權霖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均係於首先確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03年10月17日)前所犯,而合於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等情,有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62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竹北簡字第444號判決、103年審簡字第18號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549號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
㈡惟查: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7月,
於104年7月29日入監執行,於105年2月18日執行期滿;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於105年2月19日接續執行,於105年
5月18日執行期滿;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7月,於105年5月19日接續執行,於105年12月18日執行期滿;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於104年4月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已全部執行完畢。
⒉揆之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因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已執行完畢,故無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
㈢準此,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非法持有子彈│轉讓第三級毒品│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17日至103│103年4月21日│102年10月2日│││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3度撤緩毒偵││年度案號│第4873號│第4873號│字第6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2號│103年度竹北簡字第4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7日│103年10月17日│103年11月1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2號│103年度竹北簡字第444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7日│103年10月17日│103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字5935號。│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備註│(徒行期間:104年7月29日至105年2月18日│65號。(104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5至7)│├────────┼──────────┼──────────┬───────────┤│犯罪日期│103年6月2日或3日│103年7月底某日│103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26號│第8878等號│第180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4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8日│104年4月17日│104年4月1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4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49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30日│104年4月17日│104年4月17日│││確定日期││││├───┴────┼──────────┼──────────┴───────────┤││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699號。││備註│第651號。(徒行期間│(徒行期間:105年5月19日至105年12月18日)│││:105年2月19日至105│(編號5至7)│││年5月18日)││└────────┴──────────┴──────────────────────┘┌────────┬──────────┐│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5至7)│├────────┼──────────┤│犯罪日期│103年7月底某日至103│││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878等號│├───┬────┼──────────┤││法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17日│├───┼────┼──────────┤││法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49號││├────┼──────────┤│判決│判決│104年4月17日│││確定日期││├───┴────┼──────────┤││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699號。(徒行期││備註│間:105年5月19日至│││105年12月18日)│││(編號5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