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六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係照原本製作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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