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93號聲請人 莊翠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雅慧┌──────────────────────────────────────────────┐│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北│96年3月8日│24,000元│0000000││││屯分行業務專戶林博│屯分行│││││││毓││││││├──┼─────────┼─────────┼──────┼──────┼──────┼──┤│002│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北│95年11月29日│24,000元│0000000││││屯分行業務專戶林博│屯分行│││││││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