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三義鄉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曾漢明 被告 范睿樺
范裕達 范碧惠 徐秋蘭 范秉程 即 范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