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05號聲請人 陳錦隆花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陳浩榮 為花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花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花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由陳浩榮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如附表所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審司司字第2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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