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政君被告王海發被告洪勤崇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駱政君、王海發、洪勤崇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