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秀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秀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顏秀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4853號、10
0年度簡字第420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20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則上揭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3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編號3所示3罪之總和(有期徒刑6月+6月+6月=有期徒刑1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加計編號1所定之有期徒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1月+6月=有期徒刑1年5月)。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受刑人顏秀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為│備註││號││││年度案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毒品│有期徒│100年4│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00年9│同左│100年9│是│高雄地檢││1│危害│刑6月│月7日上│100年度│0年度簡字│月2日││月27日││100年度│││防制││午某時許│毒偵字第│第4853號│││││執字第13│││條例│││4192號││││││639號│├─┼──┼───┼────┼────┼─────┼────┼─────┼────┼────┼────┤││毒品│有期徒│100年3│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00年7│同左│100年8│是│高雄地檢││2│危害│刑6月│月24日中│100年度│0年度簡字│月29日││月22日││100年度│││防制││午某時許│偵字第17│第4205號│││││執字第11│││條例│││353號、││││││829號、││││││100年度││││││編號2、││││││毒偵字第││││││3之罪曾││││││3145號││││││定有期徒│├─┼──┼───┼────┼────┼─────┼────┼─────┼────┼────┤刑11月。│││毒品│有期徒│100年3│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00年7│同左│100年8│是│││3│危害│刑6月│月29日14│100年度│0年度簡字│月29日││月22日│││││防制││、15時許│偵字第17│第4205號││││││││條例│││35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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