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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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451號上訴人即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淳媛
賴昱君 賴沛君 謝佩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4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54,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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