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845號債權人經貿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輝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良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及債務人之名稱及送達地址。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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