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苗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苗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苗簡聲字第2號聲請人 羅時健 相對人 陳鼎煌
陳煥業 陳泓業 劉陳四珍 吳珮瑩 吳書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二、請說明提出之100年5月18日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規費收據號:AA061051、收件年字號:
100年(24)大複測-數值字010300號、收費項目: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金額:4,000元)是否為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
318號民事判決所支出之費用及其證明。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