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21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鄧宇辰
黃彩鳳 鄧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鄧宇宸 、黃彩鳳應連帶給付原告壹拾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鄧魏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鄧魏傳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鄧宇辰、黃彩鳳連帶負前項給付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鄧魏宏於繼承被繼承人鄧魏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鄧宇辰、黃彩鳳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放款借據附卷可稽,且未據被告抗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顯失公平之情形,本院依法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鄧宇宸於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被告鄧魏傳、黃彩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1萬2,998元,約定被告鄧宇宸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以每月為1期,分48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還款基準日為民國(下同)100年4月15,應還款日為101年5月15日。利息按當時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機動計算(利率為
1.83%),如未依期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利息改依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即2.83%)計算,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鄧宇宸自民國101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壹拾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仍未清償,被告鄧魏宏為本案訴外人鄧魏傳(99年6月7日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民法1148條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被告黃彩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呆帳查詢單、基隆地方法院基院義102司查繼名1字第42號函及被繼承人鄧魏傳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各1件影本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上開事證與其主張之內容相符,自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1,1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併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2年度基簡字第213號│├──┬─────┬──────────────┬────────────┤│編號│請求金額│應收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18,587元│自民國101年4月15日│1.75%│自民國100年6月6日起至清││││起至民國101年9月6││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日止││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自民國101年9月7日│2.83%│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起至清償日止││算。│├──┼─────┼─────────┴────┼────────────┤│2│27,66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同上││││迄日及利率││├──┼─────┼──────────────┼────────────┤│3│27,660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同上││││迄日及利率││├──┼─────┼──────────────┼────────────┤│4│27,653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同上││││迄日及利率││├──┴─────┼──────────────┴────────────┤│合計│10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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