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立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立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262號審理,並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判決,於102年4月
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四、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102年3月15日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尚未執行完畢,此有刑事判決書共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仍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各罪應合併執行之刑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仍非不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表:受刑人簡嘉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2日│101年7月7日│101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390號、101年度偵字│第2076號│第1465號│││第274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42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561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2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9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42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561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262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1日│102年2月26日│102年4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621號、執緝字第513號│642號│951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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