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仟陸佰壹拾貳萬伍仟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叁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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