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R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制︵│有十││彰│9│彰│3││彰│3││││品條二│期月│63│化│毒4│化│4││化│4││4││危例級│徒│至│地│0│地│易1││地│易1│1│執8││害︶│刑│5│檢│偵2│院│1││院│1││4││防│││署│││││││││├───┼──┼────┼──┼─────┼─┼───┼────┼─┼───┼────┼───┤│竊│有一│7│彰│0│台│││台│││5│││期年│8│化│9│中│上0││中│上0││4│││徒十│8│地│偵9│高│5│5│高│5│6│執7││盜│刑月│95│檢│5│分│易4││分│易4││1││││9│署││院│││院│││││││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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