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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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姜智耀
姜聖華 姜嫚玲 姜貞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本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博誠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姜智耀、姜聖華、姜嫚玲、姜貞竹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4人各新臺幣(下同)125,000元,及被上訴人林金龍自10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本上企業有限公司自10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為50萬元,是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