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王文隆 訴訟代理人 邱步顯 律師被上訴人 莊清 贈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當事人若非受不利益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原審將第一審所為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塗銷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八十二年四月九日以北地普字第四六二九號收件,於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登記完畢,以拍賣原因,就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部分之勝訴判決廢棄,改判駁回其訴,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不利益,竟對之提起上訴,於法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