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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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之配偶 黎世孝 及其子女 黎文瑜黎健生 95、96、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檢具丰美國際安家基業開展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11月起之營業情形及所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及其配偶黎世孝及其子女黎文瑜、黎健生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黎世孝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八、聲請人之配偶、子女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個人及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檢具聲請人現居住地之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謄本,並釋明所有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十一、檢具 黎健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提出資助聲請人款項之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詳細之勞保資料及投保薪資。
十四、據實說明直銷業務收入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法官張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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