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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