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3月24日上午9時45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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