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再小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營建工程糾紛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度基小字第12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叁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