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41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等規定,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98年6月30日起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8年9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98年11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復裁定自99年1月3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至今將滿2月。
二、茲經訊問被告甲○○後,本院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其經原審以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已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且上訴於本院後,案已審結,近將宣判。被告甲○○在上述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更甚於以往,顯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所要求應附加考量被告除犯重罪外,是否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被告應自99年3月3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