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榮上列被告因詐欺事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充電加值計畫上課資料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榮因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251號、100年度偵字第15502號、101年度偵字第129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充電加值計畫上課資料1本,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251號、100年度偵字第15502號、101年度偵字第129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充電加值計畫上課資料1本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