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曹伯禧 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裁定自民國104年2月16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世和旅行社有限公司,其104年6月至104年8月之出差薪資及旅費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5,400元、27,600元,平均每月所得約為21,000元,另聲請人稱其尚兼代班保全,平均一個月2,000元,從而,換算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3,000元;又其名下有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據其提出財產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一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8,000元,合計為576,000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4,499,661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12.8%,然參酌聲請人目前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為23,000元,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須負擔長子及父親扶養費,又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雖為12,485元,惟聲請人及家人現居住於母親所有房地,聲請人應負擔之租金為3,000元,故計算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時,應扣除居住費用,是參照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裁定意旨,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僅以9,444元列計。承前所述,關於聲請人父親扶養費部分,其父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且由聲請人及兄弟姊妹共三人分擔,故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以748元為限【計算式:(9,444-7,200)÷3=748】;另長子扶養費部分,則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是以4,722列計【計算式:9,444÷2=4,722】。從而,將聲請人每月收入23,000元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9,444元、父親扶養費748元、長子扶養費4,722元、租金3,000元,剩餘之金額似已無法履行每月清償8,000元之更生方案,惟因聲請人表示願節省開銷,減少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盡最大還款誠意,故可認其更生方案仍有履行可能。是以,考量聲請人之薪資已全數償還予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又聲請人名下尚有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約為66,609元,此有保險公司函在卷可證,縱予以清算變賣,普通債權人受償之數額亦不足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總額,併此敘明。
四、末查債權人主張對聲請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聲請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郁清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68,864│14.86%│1,189│├──────────┼──────┼─────┼─────┤│陽信商業銀行│573,092│12.74%│1,01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84,476│21.88%│1,75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526,671│33.92%│2,7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56,279│7.92%│63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294,533│6.55%│524│├──────────┼──────┼─────┼─────┤│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95,746│2.13%│170│├──────────┼──────┼─────┼─────┤│債權總額│4,499,661│每期金額│8,000│├──────────┼──────┼─────┼─────┤│清償成數│約12.8%│清償總額│576,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