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344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周盛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健夫余清福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健夫即余清福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余清福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陳報遺產清冊,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繼承系統表,則其所列之債務人余健夫是否確實為余清福之繼承人,即無從判斷,債權人顯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