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吉王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傳真機壹臺及六合彩帳單陸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吉王涉犯賭博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7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傳真機1臺、六合彩帳單6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吉王所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731號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傳真機1臺及六合彩帳單6張,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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