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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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家中尚有年邁父親,因無人照料,生活陷入困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因被告被訴罪名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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