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壹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叁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及如附表貳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原告願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百萬元、三百萬元,借款期間均自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一計算,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屆期被告未能清償,復延展借款期間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詎被告屆期猶未清償本金,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未給付利息,尚欠原告本金九百萬元,及如附表貳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部份收回利息收入記錄、增補契約(展期專用)各二件、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一件。
乙、被告方面:均表示對原告主張欠款之事實沒有意見,但請求調降本件利率為年息百分三。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百萬元、三百萬元,借款期間均自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一計算,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屆期被告未能清償,復延展借款期間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及被告屆期猶未清償本金,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未給付利息,尚欠原告本金九百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部份收回利息收入記錄、增補契約(展期專用)各二件、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一件為證,復為被告丁○○、乙○○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丁○○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屆期未清償本金,尚欠原告九百萬元,並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未給付利息,已如前述,是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三五,有原告提出之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明細表在卷可稽,依兩造增補契約第二條之約定,利息改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點七七計算,是本件借款之利率已變更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被告固請求原告調降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惟已據原告表示不同意,且原告與被告約定之利息,並未逾法定利率上限,又依借據第二條、增補契約第二條之約定,係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一、百分之○點七七訂定,屬於機動調整方式,已顧及市場利率之波動,況目前我國銀行業已開放經營,借款人亦可以自由意志選擇貸款利率較低之銀行借貸,被告所辯自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其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壹:
~F5~T48┌──┬────────────┬──────────┬──────┬───────┬─────────────┐│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迄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之利率│├──┼────────────┼──────────┼──────┼───────┼─────────────┤│一│陸佰萬元│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百分之八點二│自九十一年十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利││││日起至清償日止│○五│三十日起至清償│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日止│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二│叁佰萬元│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百分之八點二│自九十一年十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利││││日起至清償日止│○五│三十日起至清償│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日止│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