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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