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屏東縣滿州鄉農會間清償借款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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