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連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證券無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連除字第一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連催字第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林長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表:│││││├────┼──────┼────┼─────────┼───────┼─│票據種類│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支票│財政部台灣省│臺灣銀行│WA0000000│九十一年│││北區國稅局│馬祖分行││八月二十一日│││馬祖服務處││││└────┴──────┴────┴─────────┴───────┴──────┐
│─────┤金額│─────┤壹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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