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0四六號),經本院桃園簡易庭簽請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乙○○所涉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其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之刑事撤回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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