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盧惠華
訴訟代理人  李仲平
被   告  許馨月
       尤健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宏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立之壽險承攬合約書約定請求
被告返還溢領之業績獎金,而依前開壽險承攬合約書第9條
約定:「本合約發生爭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等語,且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231,087元,已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則兩造既已合
意就本件契約爭議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且本件依法亦無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揆諸前揭規定,原告
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是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游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