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358號
原 告 王國樑
訴訟代理人 賴麗娟
被 告 朱惠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惠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5,96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
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285,300元,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已
到期租金及水、電、瓦斯費等共110,660元,合計共395,960元;
至被告其餘之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3,530元,原告
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77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