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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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37號
原   告  黃文彬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淑華 即祥瑞膠合藝術
  玻璃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 重簡 字第 1937 號裁定(108.11.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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