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何守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25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201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守為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何守為於民國108年9月27日13時
0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以「菜總
統加油」臉書社團,張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ㄧ次說明走
私香菸跟論文的真假」假訊息(下稱系爭訊息)之內容,讓
多數人瀏覽知悉,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認被移送人涉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事實應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
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
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
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
,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第22期第84至85
頁及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末按憲法第11條規定,
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
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
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
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
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
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行為人散布無事實根據、憑
空捏造、無的放失之內容,須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
,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將系爭訊息刊登發表置於臉
書,業經被移送人坦承不諱,並有臉書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
證。然綜觀系爭訊息及被移送人所張貼其後製之照片及「我
在機上超買37條香菸,大搖大擺提領直接出關」、「利用特
全超買免稅香菸就是貪污」等文字,固易使人對總統 蔡英文
產生負面觀感,惟被移送人僅係針對特定對象之言行為評論
,並非故意捏造不實謠言,尚難認其所張貼之內容即足使聽
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