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8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分別犯贓物等罪,各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罪刑且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⑴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罪、⑵持有具殺傷力之金屬玩具手槍罪、⑶恐嚇罪、⑷妨礙公務罪、⑸竊盜罪、⑹連續竊盜罪、⑺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⑻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⑼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暨⑽收受贓物罪,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32號裁定減刑在案,有上開裁定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是故,聲請人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複向本院聲請減刑,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