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潘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向第三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服務(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然逾期繳款,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經第三人轉讓與債權人,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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