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8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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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侯順陽
       鄭志鵬
被   告  王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852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6月16日下午2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3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7月17日起至103
年7月17日止共24個月,借款利率以週年利率9%固定計算,
以每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而若未依約還款,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2年3月18日起未依約還款,尚積
欠本金205,914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
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對於欠款事實及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僅辯
以:伊有嚴重糖尿病及C型肝癌云云,惟此非解免債務之事
由,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是被告自不得以前揭情詞
,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合計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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