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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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淑民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367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淑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高淑民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高淑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18日112年1月13日112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1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19號112年度易字第1596號112年度易字第1596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5日112年9月21日112年9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19號112年度易字第1596號112年度易字第15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7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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