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吳綉壘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彭彥植 律師 謝欣翰 律師被告 陳瓊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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