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秉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秉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秉霖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秉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其中編號1所示之9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劉秉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加重詐欺幫助一般洗錢宣告刑⑴有期徒刑1年3月(1罪)⑵有期徒刑1年11月(2罪)⑶有期徒刑1年10月(1罪)⑷有期徒刑1年4月(1罪)⑸有期徒刑2年4月(3罪)⑹有期徒刑2年11月(1罪)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11年12月20日至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5日至111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8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9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62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4日113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22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20日113年3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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