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 楊雅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杰 地政士即 吳忠遠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萬3,170元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