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75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7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倩於民國103年5月7日上午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號住處地下室車道駛出後停車,欲起始並右轉公理街時,理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由 唐奇華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公理街而發生擦撞,致唐奇華受有腹部挫傷併腸繫膜血腫、頭部外傷、下肢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其之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